4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经中共大连市委第十二届五十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大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简称《职责规定》)正式印发实施。这是我市在2014年以前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政府部门职责规定》基础上,首次以市委名义印发实施党委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据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调要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该《职责规定》的出台,是我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大连市《推进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等一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具体措施。
该《职责规定》分总则、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干部工作职责、责任落实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附则等六章,共30条。涵盖了各级党委、政府和54个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制度规定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价值和权威。该《职责规定》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工程,其生命力更在于实施,需要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压茬推进安全生产职责落实。该《职责规定》突出6个方面特点——
一、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
二、增加了党委部门职责。增加了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等党委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重点强化了组织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体系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加强了政法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权重,指导安全生产维稳等工作职责。
三、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四、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的规定。
五、突出了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即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党政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
六、突出了行政责任追究,专门用一章共6条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该《职责规定》还明确了贯彻落实的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职责规定》,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责规定》修订出台的重大意义,推动各地区和各党政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解决制约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体制机制问题。
二、各地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尽快根据本地实际作出界定,做好与市级部门相关工作职责的衔接,避免出台监管空白。
三、加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市安委会将加强监督检查,会同监察机构加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