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就近期制定实施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划限制,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把因区位不同、资源制约、规划限制、产业配套等因素不宜在原区域(即飞出地)发展的项目转移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的经济合作模式。“飞地经济”通过合适的利益共享机制将“飞出地”与“飞入地”的经济利益捆绑发展,实现优势互补、互惠共赢。
发展“飞地经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出台了《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也已实施。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完成《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
综合考虑“飞地经济”在招商引资、对口帮扶及产业转移上的优势,以及各地区工作基础和财税体制机制情况,我市先期在瓦房店市和庄河市开展县域内的“飞地经济”试点,探索县域内的“飞地经济”园区建设模式;以大连市对口帮扶朝阳市为契机,与朝阳市开展跨市“飞地经济”试点;依托大连市与上海市开展对口合作有利契机,推动西中岛石化产业园区与上海市开展“飞地经济”合作。
目前我国发展“飞地经济”比较成功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及江苏省。在国家及相关省的区域发展战略推动下,“飞地经济”已为产业向周边地区转移提供了新模式。我市将怎样发展“飞地经济”?支持政策又有哪些?
三种模式发展“飞地经济”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我市推进“飞地经济”发展主要有3种模式。一是依托各县域地区现有园区,在县域内开展“飞地园区”建设。乡镇(街道)引进的新项目原则上都要按产业类别引入“飞地园区”,充分发挥园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各项政策优势,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利用税收分成、资金奖励及绩效考核等措施,全面激发乡镇(街道)招商引资的动力和活力。二是鼓励各区市县及先导区开展县区间的“飞地经济”园区建设,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三是以对口帮扶和对口合作工作为契机,开展跨市域“飞地经济”合作,充分发挥大连市与对口帮扶和对口合作地区的比较优势,助力区域协调发展。
明确市域内 及跨市域合作机制
《实施意见》从市域内和跨市域两方面明确了合作机制。跨市域的“飞地经济”合作采用双方协商、“一事一议”原则,“飞出地”与“飞入地”的职责分工和利益分享经协商后,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市内合作机制包括“飞出地”与“飞入地”的职责分工、财税分成机制、统计指标分享等方面内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财税分成机制,这是对“飞入地”与“飞出地”利益共享机制的重要补充。市财政将让利于县,在项目投产后10年内从各县(市、区)飞地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收入的50%返还县(市、区);县(市、区)财政让利于乡镇(街道),对乡镇(街道)招商引资企业入驻乡镇外“飞地园区”的,按照“飞地经济”税收管理,在项目投产后10年内实现的县级财政收入原则上大部分通过转移支付返还乡镇(街道)及“飞地园区”。
三大政策鼓励 “飞地经济”发展
发展“飞地经济”的鼓励政策主要包括3个方面。用地支持政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飞地经济”项目,统筹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积极推行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优先保障“飞地经济”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各县(市、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飞入”的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提供经营场所。
资金支持政策。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建设、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社会事业、文化教育及农林水利基础设施等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飞地项目。沿海经济带中央财力性补助、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大连市相关产业发展支持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飞地项目。整合涉农资金,对发展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领农民增收的项目,在建设原料供应基地、加工流通、休闲农业以及电子商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合作双方各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投融资公司,充分发挥省、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飞地园区”探索“产业+基金”模式。支持“飞地园区”引进设立各类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在“飞地园区”的金融服务。